律师聘用协议书-瀚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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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

雇佣关系雇主不需要为雇工办理社保5金,出现纠纷向法院起诉聘用合同作为一种合同形式,具有一般合同共同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1.聘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

聘用合同与一般合同成立的条件一样,只有事业单位和拟聘用人员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自愿达成协议时,聘用合同才成立。

2.聘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这一点是双方自由表达意愿的前提,也是双方实现权利义务的重要基础。

事业单位是用人的一方,但不等于单位的法律地位高于聘用人员的地位,可以任意将其意志强加于对方。

聘用合同又不同于一般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规定。

聘用合同是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的有隶属关系的协议,属于身份关系协议的范畴,因此,聘用合同与调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有重要区别。

甲方(单位):**镇水利所乙方:甲、乙双方于2006年12月26日签订新事(水利)聘字第06026号聘用合同,并经区人事局鉴证!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工作需要,经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解除2006年12月26日签订新事(水利)聘字第06026号聘用合同?

二、甲、乙双方互免对方赔偿(补偿)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签名(盖章)后,经主管部门核准、区人事局鉴证,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放在乙方个人档案,一份交区人事局备案?

甲方签名(盖章):乙方签名:日期:日期: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区人事局鉴证章日期:鉴证人:(主管部门盖章)日期:年月日解除聘用合同协议书甲方(单位):**镇水利所乙方:甲、乙双方于...聘用协议书是指确立聘用单位与应聘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聘用协议书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依法成立的聘用协议书,受法律保护,对聘用单位与应聘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

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这个问题,从实务角度来说,当事人应当对已经聘请的律师给予充分的信任。

前文已经说过,律师如何才能帮助当事人,除了律师本身的法律素养外,更需要仰仗当事人对有利于自己的证据的提供。

一个诉讼,是建立在法律事实基础上的,而律师做的就是在充分了解事实基础后有针对性地使用法律,即以法律为准绳;

所以作为当事人,要充分信任自己的律师,要将案件的各种真实情况对律师做出如实陈述,使律师能够对案件性质做出正确的判断,厘清法律关系,形成准确的代理或辩护思路;

这样,律师才能依据法律、法规在代理、辩护过程中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给予最有力的支持,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

在互联网非常发达的今天,网上经常会看到这样的咨询者:在自己的案件中,已经聘请了律师,并且已经在操作过程中,可是对其中的某些法律问题还要到网上来咨询!

其实最了解案情的,除了当事人自己,还有就是当事人的委托律师,网上律师回复得再详细,也不一定能把原委说清楚;

唯一的解释恐怕只能是当事人和自己委托的律师之间不能给予充分的信任?

没有信任,恐怕很难有沟通交流,而没有良好的沟通交流,结果就会很清楚;

所以,既然聘请了律师,就需要对自己聘请的律师予以充分的信任!

对自己的律师的信任还表现为,不要求你的律师对案件的判决结果做出承诺?

有过从业经验的律师都知道,一个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会有很多因素在影响着进程,律师只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你的合法权益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但部分当事人毕竟不是律师,对此比较茫然,加之当事人在遇到纠纷时总觉得道理在自己这边,不可能像律师这么理性!

所以一名合格的律师在接受案件的同时应当告知当事人这些疑惑,能够消除当事人对法律、对律师的一些不正确的看法,意识到律师的职责是在法律范围内帮当事人辩护。

因此,作为当事人,也不能要求律师提供不在其业务范围之内的服务,比如要求律师托关系找熟人对案件的审理过程、判决结果造成干扰?

这些问题的出现也是由于当事人在日常生活中因对法律本身不正确的认识造成的。

有些当事人总觉得律师在法庭上总是走走过场,真正决定案件的是法官,所以搞定了法官肯定就能搞定这个案件。

当然这种想法是不正确的。

在具体的实务中,我们往往看到许多当事人反而弄巧成拙,让自己陷于被动!

一个负责任的律师,有义务告知并劝阻当事人这种不理智的行为?

在今后聘请律师过程中,如果某位律师对你委托的有关事项的法律风险拍胸脯承诺,对此你必须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和正确的判断;

合伙律师的税务筹划问题要复杂得多,合伙律师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除与个人的办案收入提成挂钩外,还与全所的成本、费用、损失挂钩,与成本、费用、损失成反比例变化,采用的是用会计核算的办法来归集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是:个人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所年度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准予扣除的税金)]*预定的个人分配比例+(个人办案提成收入-个人办案费支出)(注:个人办案费支出应准许报销,作为所的费用支出,作为个人的收入扣除数)!

税务部门在对合伙律师征税时,是在会计核算的基础上进行调整?

在每个纳税年度的收入中,准许扣除全所为取得收入而发生的全部成本、费用、损失,以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再将应纳税所得额按比例在合伙律师之间进行分配,加上合伙律师的办案提成收入,分别计算出每个合伙律师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合伙律师的税务筹划首先应考虑的因素是全所的收入、成本、费用、损失等。

为了正确地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必须对各类收入、成本、费用、损失等因素正确核算,对资产进行恰当处理。

总的指导思想是。

要依照税法规定,该作为应纳税收入的要计入收入,不该计入的就不要计入,这叫“收入项目极小化节税法”,例如国库券收入就不应计入应税收入!

为收入而发生的成本、费用、损失等,一定要全部计入成本,这叫“成本、费用扣除极大化节税法”?

但是,传统的律师收入分配办法是律师按办案创收提成,与收入有关的许多办案支出却不允许报销,使该计入成本的没有计入;

例如律师为办案方便购置汽车而发生的费用等,这样,将应在税前列支的成本作为税后支出,实质是造成了律师多缴税。

年度收入总额是指经营收入以及与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业务收入、劳务收入、财产转让或出租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比较单纯,所以,在税务筹划时只需注意将不该作为应税收入的收入不要作为应税收入,以缩小课税基数;

成本、费用、损失的计算,涉及律师事务所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是税务筹划的关键!

我国税法采取列举的方式,列举了准予从收入中扣除、限定从收入中扣除、不准从收入中扣除的项目,研究这些项目,膨胀应纳税所得额扣除数,是税务筹划的基础?

国家税务总局于1997年3月26日颁布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税发[1997]043号),是税法规定的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比照计算的依据。

该办法详细地规定了成本的直接支出、间接支出、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损失、利息支出、低值易耗品支出、保险费支出、修理费支出、税金支出、租赁支出、开发费用支出、资产支出、坏帐损失支出、招待费、捐赠赞助、罚款、自然灾害损失、意外损失、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等各项支出的税务处理办法。

认真研究这个办法,分析每个项目是合伙律师节税的基础工作。

但是,因为这个规定是针对生产、经营型企业制定的,与律师事务所经营活动业务的性质不同,律师事务所在比照计算年度经营所得时,要注意对律师业的适用,该列支出的不要遗漏,如作为低值易耗品的办公设备的摊销,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摊销等,要及时进行摊销核算,对固定资产的折旧要按年计提,跨年度后是不允许补提的!

通过扩大成本来缩小应纳税所得额,可以适用低档税率和节约税务支出。

在进行税务筹划时,还可以利用一些财务管理的技巧,例如:税法规定,债务资金的利息可以作为应税收入的扣除项目,而主权资金的收益必须从税后分配,这使得债务资金成本总是低于主权资金成本,这在财务管理上叫做“负债的财务杠杆作用”,企业在作财务计划时,就运用“财务杠杆”的作用选择最佳资金成本方案,大多是在拥有一定的主权资金的基础上,借入一些资金进行经营活动,当债务资金的利率低于主权资金的收益率时,就可增加主权资金的收益率。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办所资金是合伙律师投入的,当律师事务所的规模扩大,如购置办公用房,就需要再投入资金,此时就要筹划确定律师事务所的资本金的结构,是让律师投入主权资金还是向外借入债务资金,就可以考虑是否利用债务资金的利息支出可以作为收入的扣除项目的规定,节约税务支出,增加实际收入;

类似的还有租赁设备或租赁办公用房等,具有与债务资金一样作用,不再繁述。

税务部门对律师事务所征税的方法,是在会计核算的基础上查帐征收,从会计核算中剔除不应该从收入中扣除的成本、费用支出。

因此,为了避免已扣除的成本、费用、损失被剔除,还要注意以下问题:1、各项成本、费用、损失的支出要取得合法凭证,如普通收据的限定适用范围;

2、各项成本、费用、损失的支出应当是与律师事务所的经营收入、业务活动有关!

3、各项成本、费用、损失的支出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分配,应是归属本年度负担的。

4、要注意限定性扣除项目不要超过限额,如交际费支出。

5、要注意有些可扣除项目税务部门是要求事先报批的,所以,一定要完善报批手续,如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固定资产的报废等确定了税务筹划的具体措施后,就需要运用会计技巧来进行帐务处理,要改革原有的理财办法,重新确定与合伙所体制相适应的核算程序、核算办法!

例如,合伙律师之间的分配核算,可以在确定了个人创收的提成比例和年终经营所得分配办法后,首先让每个合伙律师在创收的提成内,尽可能的报销其与收入有关的可扣除的费用,剩余的提成收入才是真正的办案收入,然后与年终经营所得分配的收入合并,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办法,计算缴纳合伙律师的个人所得税;

而律师报销的办案费用,又是合伙所的合法的费用扣除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