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内部挂名股东资格认定..-瀚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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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依据或参考。
《公司法》第33条:“……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金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36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江苏高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条:“认定工商登记文件记载的股东以外的人为股东的,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关股东身份的禁止或限制性规定!
”第31条:“股东之问约定公司全部出资由一名股东投入,其他股东不出资,也不享有股东权利的,应认定该公司实为个人独资企业!
公司内部的权利义务关系按股东之间的约定处理!

公司对外债务应由出资人承担无限责任,其他挂名的股东在其认缴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相关案例?
2005年8月上海阮某诉某科技公司案,法院认为:被告公司收取原告阮某用于双方申请办理合资企业的股金83万元,并出具收据,在合资公司设立未成,且原告实际未成为合资公司股东情况下,被告公司理应返还系争款项!
鉴于阮某交付款项的性质是股金,是对意向中设立的合资公司的投资款,且阮某对合资未成具有过错,故判被告返还系争款项同时,不支持利息损失赔偿的主张。
2006年4月上海王某诉某电磁线厂案,法院认为:股东权兼具财产权和身份权即股东资格,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职工股东的股权同样受法律保护,企业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无权剥夺职工股东的股东权,被告年修改的章程规定股东辞职或被企业除名的即丧失股东资格的内容无效?

企业法人的资本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少,否则将丧失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前述修改章程中规定股东辞职等或按认缴出资金额或按资产净值金额退还出资额的办法,违反了资本维持原则,亦无效。
故确认王某实缴出资额为50万元;
再审认为:被告为股份合作制社会福利性企业,对此类企业内部的纠纷,应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章程修改经过股东会决议,并由作为副董事长的王某签字确认,应为有效,但出资额的确认仍以原审认定的为准。
2006年7月江西莱稀土公司诉某矿冶公司案,法院认为:公司章程载明的股东签署章程的行为,说明行为人有作为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股东签署公司章程和合同对内是确定股东及权利义务的重要根据,且章程作为一种特定的合同,具有契约性、自治性等属性,在当事人自愿订立的前提下,应该得到保护?

实际出资是股东对公司最重要的义务,在公司内部关系中,股东不出资只会导致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并不必然否定其股东资格,本案中,按章程和合同约定及验资报告、工商登记,公司其他股东已为垫付,应视为被告出资,故驳回原告请求确认被告不具有股东资格的诉讼请求。
2004年10月上海陈某诉叶某案,法院认为:对公司股东资格的确认,应以公司章程或股东名册记载为准,而公司工商备案股东未作变更,仍为原、被告二人,原告提出以与被告签订退股协议书的形式达成了股权转让,因该协议未明确退股形式,亦未实际履行,故该协议尚不具备股权转让形式要件,其转让效力受到限制,对外并不产生股权变更的法律后果。
挂名股东是一方与他方约定,同意仅以其名义参与设立公司,实际上并不出资,公司注册资本由他方投入的不出资一方股东?
从形式上看,挂名股东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中记载其姓名或名称,符合股东的形式要件?
从实质上看,挂名股东没有实际出资,认缴的出资由实际出资人出资,挂名股东不符合股东的实质要件。
另外,挂名股东具有不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分红、不实际行使股东权利、不亲笔在决议、协议等文件上签字等表象特征。
具备以上三点,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可以被认定为挂名股东;
【法律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
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法律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挂名股东股东资格的认定股东资格的取得需要具备一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条件如有取得股东资格的真实意思表示、实际履行出资义务等,形式要件如在股东名册上进行了记载、在工商登记簿上进行了登记等,因此从理论上说,任何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欠缺都会导致股东资格的无法取得!
所以,只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有文件证明(诸如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挂名股东出了资!

第二,股东名册或者工商登记证明上有挂名股东的名字,则不管事实上该挂名股东是否出资,就应该推定为该挂名股东已经实际出资并确认该挂名股东具有公司的股东资格。
一、股东资格认定的实质标准——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股东身份确定的第一个条件是向公司出资或认购股份,或继受取得股权或股份,即具有实质上的投资关系,投资人应当亲自办理入职手续,保留原始凭据,以证明投资关系。
若股东实际向公司出资或认购股份,或继受取得股权或股份,则依法享有公司股权?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在股东向公司出资或认购股份后,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的情况下,那么股东会可以对其限制股东权利或取消股东资格!
二、股东资格认定形式标准——股东名册及登记股东身份确定的第二个条件是,股东姓名或名称被登记在公司章程或股东名册或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若股东股权未经登记,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股东向公司依法缴纳出资后,就履行了其对公司的义务,股东也应当从公司获得相应的股东权利,公司也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将股东的名称登记记载在相关文件上,这些内容实际上也是公司对股东的义务。

三、从司法实践来看,可以证明股东资格的法律文件1、有关股东出资的证明文件。
比如股东之间签署的出资协议、银行相关单据、验资文件等?

2、公司章程。

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必载事项。
故载有股东名字或名称的公司章程亦可证明股东资格?
3、出资证明书?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及第七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以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股权转让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故当事人可凭出资证明书证明股东资格。

4、股东名册。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故当事人可凭股东名册证明股东资格。
5、工商登记资料;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属于公司的登记事项,并且当股东发生变更时,因自股权转让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